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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前的土地改革] 土地革命时期的土地改革(1931年)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在革命根据地开展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的土地革命,满足了农民的土地要求。1931年春,毛泽制定出一条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为了保证土地革命的顺利进行,县、区、乡各级都建立了土地委员会。分田的大体步骤是: (一)调查土地和人口,划分阶级。
(二)发动群众清理地主财产,焚毁田契、债约和帐簿,把牲畜、房屋分给贫雇家,现金和金银器交公。
(三)丈量土地,进行分配,公开宣布分配方案,插标定界,标签上写明田主、丘名、地名和,面积。 抗战时期土地改革(1937年)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由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转变为实行减租减息政策。1937年2月10日,中共中央在致国民党三中全会电中,提出了“停止没收地主土地之政策”。5月3日,毛泽东在《中国***在抗日时期的任务》中,提出准备“用立法和别的适当方法去解决土地问题”。8月1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南方各游击区域工作的指示》中,提出利用“减租、减息、减税”等合法的斗争方式,以“求得群众生活的改善”。
到1937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在洛川会议上,根据毛泽东的提议,通过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正式决定把减租减息作为党在抗日战争时期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
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1947年)
1947年11月,中共中央重新印发了毛泽东1933年主持制定的《怎样分析阶级》和《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两个重要文件。同年召开的中共中央12月会议讨论了有关土地改革的一些具体政策。
1948年3月,毛泽东对土改总的指导思想作了完整的表述:“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这就是中国***在新民主主义的革命时期,在土地改革工作中的总路线和总政策。”
在晋察冀、晋冀鲁豫和华东解放区,凡是过去封建土地制度已经全部或大部分被废除、土改基础较好的地区,均实行抽补、调剂政策,以解决贫雇农土地不足的问题;在土改工作薄弱的地区,则没收地主、旧式富农多余土地、房屋、耕畜、家具,按人口平均分配。在陕甘宁、晋绥和东北解放区,以自然村为单位,将土地打乱,按人口重新平均分配。在新开辟的解放区,也用老区、半老区平分土地的做法,迅速开展开仓济贫、分土地、分浮财运动。(据新华网
人民网) [新中国成立后历次土地改革] 第一次土地改革:
1949年后,中国确立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就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土地无偿使用,二是无限期使用,三是不准转让。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于30日公布施行。《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到1953年春,全国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台湾省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农民真正获得了解放。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从此被彻底被摧毁,地主阶级也被消灭。
第二次土地改革: 1953年到1956年。在保留农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的土地改革,这次土地改革在中国历史上被称为“三大改造”之一。
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又叫农业合作化运动,仿照苏联建立合作社。从1951年12月开始,中共党中央颁发了一系列的决议,规定了中国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到1956年底,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三阶段后基本完成,全国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达96.3%。自此,中国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
第三次土地改革: 1958年到1978年。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改革。
虽然新中国在第二次土地改革中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但是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中国国内生产的有限性,尤其是粮食供给的有限,中国出现了粮荒,为此有人将原因归结为国家对土地控制的力度不够,所以又进行了第三次土地改革。这次土地改革的目的被宣传为加强发挥集体生产的优越性。这一次土地改革后的土地制度在中国存在了25年。
改革开放前,中国城镇国有土地实行的是单一行政划拨制度,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无限期提供给用地者,土地使用权不能在土地使用者之间流转。 第四次土地改革:
1979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土地公有,由农户家庭经营的土地改革。
新中国的第三次土地改革后的土地制度在中国并没有发挥出优越性,直到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一群农民违法结束了这种土地制度。这次土地制度改革的目的,用农民的话说就是求温饱,求生存。而官方推行目的是解放和发展农村的生产力,满足农民对土地的需求,发展农业,增加农民收入。
1979年中国开始以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企业或向中外合资企业收取场地使用费。土地使用权可作为合资企业的中方合营者的投资股本。 第五次土地改革:
2008年10月12日,中国***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决定中提到,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这是建国以来首次提出农村土地可以流转。
同时决定中也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①国共十年对峙时期,中共在根据地开展以“依*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为路线的土地革命;
②抗日战争时期,中共采取“双减双交”政策;
③解放战争时期,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④建国初期,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行保护富农阶级的土改运动,到1952年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
第一次土地革命,1927年,规定要没收大地主和中地主的土地,没收一切所谓公产的祠族庙宇等土地,分给佃农及无地的农民。对于小田主则减租。强调贫农是农民运动的主要力量。9月,中共中央提出:“对于小地主的土地必须全部没收,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原则。
第二次土地革命 1931年春 为了保证革命根据地的建设和满足农民对土地的需求 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调动了一切反封建的因素,保证了土地革命的胜利,广大贫农雇农在政治上翻了身,生活得到了保证
第三次土地革命 1942年 巩固根据地和争取抗战胜利 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减轻了地主的封建剥削,改善农民的物质生活,提高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也有利于联合地主阶级抗日
第四次土地革命 1947年 解放战争胜利发展的需要 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激发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
第五次土地革命,1950年夏,中国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1952年底,全国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在我国延续了数千年的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彻底废除了.
第六次土地改革,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以家庭为承包主,以承包合同为纽带而组成的有机整体。通过承包使用合同,把承包户应向国家上交的定购粮和集体经济组织提留的粮款等义务同承包土地的权利联系起来;
鉴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农民问题始终是民主革命的中心问题,而土地问题则是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为了解决好农民的土地问题,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中国***通过一系列的土地革命和改革,消灭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但是,对于历史上的“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运动”这两个概念却存在着不同的解释,容易产生误解。
例如,《辞海》(1999年版)中对这两个概念的定义分别是:“土地革命:无产阶级领导农民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从政治上、经济上打倒地主阶级,解放农村生产力的革命。
土地改革运动:中国***领导广大农民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农民土地所有制的革命运动。”
这两个概念的内涵表述大同小异,从中看不出根本性的区别。
高中《中国近代现代史》(下册)教材对这两个概念的表述可概括为:土地革命,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在革命根据地开展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满足农民土地要求的革命;土地改革运动,指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初期党领导的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农民阶级土地所有制的革命运动。
笔者认为,高中教材把这两个概念放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中来表述,符合实际情况,观点明确,便于学习和使用。确实,这两个政策都是解决广大农民和封建主义的矛盾,在斗争方式、方针政策、历史作用等方面有着相似之处。那么,为什么应该把这两个概念区分开来使用呢?因为它们的内涵和外延存在着诸多区别:
第一,它们实行的阶段不同。土地革命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进行。1927年“八七”会议提出了进行土地革命的方针,开始了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实践;1928年12月毛泽东制定了根据地第一个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1931年春制定出了一条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土地改革运动分为两个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党中央于1946年发出了《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1947年9月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土改运动深入开展;建国初期,195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到1952年底,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
第二,实施的范围和规模不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央革命根据地(当时在各根据地中面积最大,但也只有21个县)、赣南闽西根据地等7个革命根据地都程度不同地进行了土地革命。但从全国来看,范围不大,规模较小。解放战争时期,据1949年6月统计,全国已在有1.45亿多农业人口的解放区实行了土地改革;建国后土改规模更大,到1952年底,新中国的土地改革除新疆、西藏和某些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外已基本完成,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了4600多万公顷土地和大批生产资料。这种广泛性和普遍性是土地革命所不具备的。
第三,方针政策不同,尤其是对富农的政策。1931年春,毛泽东制定的土地革命路线是: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实行过程中,以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为中心,从经济上、政治上,甚至从肉体上打倒地主阶级,改变土地所有制。对富农采取限制政策,没收其封建剥削性的土地。有些根据地还采取过“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过激政策,打击面过宽。解放战争时期,中国***总结了以前土地政策的经验和失误,贯彻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土地改革总路线。实施过程中,没收地主土地和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但也给他们分配土地,给他们出路。建国初期,将过去土改中没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有富农经济的政策,更好地孤立了地主,减少了土改运动的阻力,保护了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稳定了民族资产阶级。
第四,实施土地政策的条件不同。在创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过程中,毛泽东形成了“工农武装割据”的理论,把土地革命与武装斗争、根据地建设看作红色政权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三个必要条件。为了巩固根据地政权,加快根据地建设,土地革命和根据地的开辟几乎同步进行,各方面准备工作不足,实行得比较仓促。因此,土地革命不可避免地存在过激行为,损害了富农等阶层的利益,革命转入低潮时,白色恐怖一来,中间阶层马上“反水”,分得土地的农民又被剥夺了土地。土地革命的成果很难巩固下来。土地改革运动则要好的多。毛泽东在《一九四八年的土地改革工作和整党工作》一文中指出:“划定土地改革工作范围。这种范围,必须是在下列三项条件下划定之:第一,当地一切敌人武装力置已经全部消灭,环境已经安定,而非动荡不定的游击区域。第二,当地基本群众(雇农、贫农、中农)的绝对大多数已经有了分配土地的要求,而不只是少数人有此要求。第三,党的工作干部在数量上和质量上,确能掌握当地的土地改革工作,而非听任群众的自发活动。如果某一地区在上述三个条件中,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即不应当将该地区列入一九四八年进行土地改革的范围。”可见,随着军事上的节节胜利,解放战争时期的土改运动一般都经过充分的酝酿,作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和因素,实施起来比较稳健。建国初期的土改运动更是在无产阶级掌握了国家政权以后才开始实施的。人民军队和各级政府有力地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这样,土改运动胜利完成,而且其成果的稳定要远远超过土地革命。
另外,在党的有关历史文献和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著作中,提及土地政策时也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政策叫土地革命,把解放战争和建国初期的政策叫土地改革运动。变革土地所有制的手段从革命到改革,表明随着革命不断进行,人民的力量愈来愈大,阻碍社会进步的反动势力逐渐走向没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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